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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3.05.0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承包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三)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常见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遵守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二)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的;(三)施工项目必须招标但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分解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给他人。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最常见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如下:
劳务业承包人未取得劳务业资格或超过其资格等级的劳务承包合同无效,换句话说,劳务业承包人是承包商等自然人或者没有劳务业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劳务承包合同无效。
二、无劳务作业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员以合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名义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即挂靠无效。
3)劳务承包人转包或再次分包承包的劳务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4)对于必须招标的劳务分包工程,根据无效中标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中标无效,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中标无效,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另一种是中标无效,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具体情况如下:
①泄露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投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雌性投标底部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造假,骗取中标者,中标者无效。
④投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承包人签订的形式上的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的主体结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承包人签订的形式上的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的分包合同无效。在扩大劳务分包模式下,劳务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不仅包括人工,还包括小型机具、低值易耗品和一些辅助材料,这使得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在形式上更接近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施工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和劳务承包商利用扩大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在形式上的相似性,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实质性的主体结构专业分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建筑法》明确禁止分包主体结构和转包工程。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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